按划定 被告在刑案审结后另行提起精神侵害抵偿民事诉讼 法院应不予受理
本报讯 (记者 林霞虹)1993年,年仅6岁的甘林在广州火车站邻近被人贩子拐走。2009年,他终于与亲生父母相认。人贩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事后,甘林与父母一起再诉人贩子,索赔17万元精神损失费。昨日,该诉讼被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一审驳回。甘林一家表示将要上诉。
甘林和父母一起向人贩子索赔17万元的精力丧失费,同时,还请求索赔28元的新衣服钱――由于这件新衣是甘林的妈妈买给他的,他第一次穿上新衣确当天便被拐走。
法院认为,人贩子邱文龙的犯法行动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lv2012官方kason新款目錄,依据《最高国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规定lv包包,三原告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法院应不予受理。故原告要求被告邱文龙赔偿精神损害损失费17万元,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赔偿衣服的损失28元,邱文龙表示批准,法院予以支撑。该案100元的受理费则由甘林一家承当90元。
对这个裁决,甘林的母亲杨治芳立即表现难以接收:“孩子与咱们骨肉分别17年,这17年lv官方網,我们到处寻找,不晓得孩子是逝世是活,这样的煎熬是外人没法领会的……这样子判,似乎我们受害者就应当受害一样!”甘林跟父母都表示将会上诉。
对此,代办律师蔡险峰以为,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实用《侵权义务法》。其中第22条规定:“损害别人人身权利,造成他人重大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能够恳求精神伤害赔偿。”
蔡险峰还说:“当初有一个事实,公诉当前再提民事赔偿很难,好像判了刑就够了。但受害人的损失,却难以弥补。假如判决要人贩子赔偿,今后犯罪分子再做这些事时,就不仅要考虑坐牢危险,还要斟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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